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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没收个人财产的解析与去向

发布人:管理员

我们经常能听到一个词“没收个人财产”,例如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没收个人财产,很多人没有什么概念,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没收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没收个人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不会自动将其被没收的财产交付给人民法院的,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因人身被羁押,则不可能自动交付,因而,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都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没收的范围及对象:

1.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5.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历史起源与发展:

据载,秦朝法律律中财产刑有九种,其中“籍没”,就是将犯罪人的财产全部充公,也就是所理解的“抄家”。并且,这种“抄家”不仅要没收财产,而且要将罪犯的家属“没收”到官府奴役。

明朝:按明律规定,就是贩卖私盐、私茶等官营商品的一般犯罪行为,罪人都该杖一百,徒三年,财产没官。

清政府在1911年初《大清新刑律》中,在“从刑”中规定了没收的范围,违禁私造、私有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同时规定,没收之物,以犯人以外无有权利者为限,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特别没收。

1997年刑法修订后,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对犯罪人家属必要生活资料不得没收的限制,对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规定得更加合理,同时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从刑法分则看,没收财产刑有关条文有86个,罪名有71个,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