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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信号所涉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

发布人:管理员

    观点

    1.交通信号包含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警指挥。

    2.交警不应对驾驶员“闯黄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同一路段交通信号互相矛盾时(交警指挥的情形除外),则均不具有约束力。

    4.公交车专用道的指示标志文字内容应当规范设置。

    5.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停车应该依据“违停”规定处罚。

    6.交警可以根据监控记录资料对驾驶员的违停行为进行处罚。

    7.交警在简易执法程序中,对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具有现场指认权。

    分析

    在交通行政管理与司法实践的大量案例中都会涉及交通信号法律的适用问题,交通信号法律适用包含着诸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综合运用,我们现就交通信号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梳理与厘清。

    一、交通信号包含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警指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25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与《道交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规定,交通信号包含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对交通信号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国标(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与强制国标(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对于交通标志、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强制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强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我们简要介绍如下:

    1、道路交通信号灯是,以红黄绿三色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信号灯,用以指导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同时《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将信号灯按功能分类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口信号灯、掉头信号灯。

    2、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同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将道路交通标志按作用分为:主标志、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和告示标志;辅助标志为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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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施划或安装于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实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设施,它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同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将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分为: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以下是道路常见的指示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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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或采取应变措施的标线)以下是道路常见的禁止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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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就2016年武汉市涉及交通标线违章记录最多的路段(全市共37774人在此违章)举例,众多驾驶员都忽视了上桥处的导流线,付出了3分200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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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的是,交管部门在某些道路上设置减速带(铺设在道路上用于迫使机动车辆减速的设施统称为减速带)以控制车速。其从材质上,可以分为橡胶、水泥、三角铁、钢管等。我国目前仅针对橡胶材质的减速带制定了国家推荐标准《路面橡胶减速带》(JTT713-2008),该标准仅规定橡胶减速带的结构尺寸、技术要求等指标。但减速带并非《道交法》规定的交通信号。

    在某些路段路面涂刷的突起标线,让车辆通过时产生轻微震荡和响声而促使车辆驾驶让慢速度,该突起标线属于减速交通标线而非减速带。减速标线的具体设置规范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规定。

    4、交警的指挥,则依据《实施条例》第31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规定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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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国标层面均对交通信号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务中交通信号还存在以下诸多法律争议。

    二、关于“闯黄灯”所涉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线综合运用问题。

    ☆ 案例

    2010年7月,浙江省海盐县舒先生驾车“闯黄灯”,交警依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舒先生经提请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了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而公安部交管局在《规定》配套的《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以下简称《一百问》)中明确表示: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扣6分,由此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的争议。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警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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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闯黄灯”问题涉及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线的综合运用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据《道交法》第26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规定,“警示”不等同“禁止”,故黄灯不属于禁止信号;而依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8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规定,并未对“黄灯亮时的瞬间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一百问》规定该情形违法,属于对法律法规的扩大解释。公安部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的“黄灯亮时”解释为“黄灯亮起的瞬间”,存在以下错误:

    1、黄灯亮时是一个期间。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A47-2002)规定了信号灯的转换序列和黄灯持续时间:

    5.4.3.1 基本转换序列如下:

    a)机动车信号:红→绿→黄→红;b)非机动车信号:红→绿→黄→红;c)行人过街信号:红→绿→绿闪→红。

    5.4.3.2 信号持续时间:

    a)绿信号、红信号、行人绿闪信号的持续时间应根据路口实际情况设置;b)黄信号持续时间可调,至少持续3s。

    因此,依据上述国标规定,“黄灯亮时”属于一个持续不少于3秒的期间。

    2、将“黄灯亮时”解释为“黄灯亮起的瞬间”存在逻辑错误。

    依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8条:“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规定,绿(红)灯亮时通行与禁行显然理解为指其绿(红)灯亮的整个期间,若单独将“黄灯亮时”理解为“黄灯亮起的瞬间”,则是将同一条款内相同的的文字表述,分别作不同的解释,如此则构成逻辑上的悖论。

    3、对“闯黄灯”实施行政处罚不具法理正当性。

    民事权利范围遵循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即权利”,行政权利范围则应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亮黄灯后禁止通行的情况下,对驾驶员的通行权应依民事权利之“法无明文禁止即权利” 原则解释为“允许”;对交警的行政处罚权则应依“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原则解释为“禁止”。

    三、同一路段交通信号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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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在某些同一路段存在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相冲突的情形,导致驾驶员发生必然的违章。我们认为,如果交通信号相互矛盾(不含交警指挥的情形),则均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因此以违反交通标志或标线为由处罚驾驶员,理由如下:

    1、交通标志、标线同属交通信号,并无效力高低之分。

    《道交法》第25条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2、交通标志、标线理应相互衔接,内容当清晰、准确。

    依据《道交法》第25条第3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7条:“道路交通标识、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识、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3.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第3.1.4:“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规定可知,同一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理应相互衔接,内容当清晰、准确,同一路段交通信号的设置不应发生冲突(交警指挥的情形除外)。如果发生冲突则说明交通信号的设置机构在交通信号的设置上违反规范,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纠正错误。

    故,驾驶员因同一路段交通信号冲突导致发生违反交通标志或标线的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发交通事故,不能据此认定驾驶员具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四、公交车专用道的指示标志设置规范的问题

    实务中,在公交车专用道设置中除了施划交通标线,还需要设置交通标志。依据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每日7:00至9:00,16:00至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共汽车(电车)、校车、通勤大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如需路口转向、进出道路的,应在交通标志指示处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并开启车辆转向灯示意,但不得妨碍公交车辆通行,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上停车。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在武汉地区的某些公交车专用道标志上注明了“法定节假日除外”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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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以上《通告》与公交车专用车道标志,存在适用法律术语不规范的错误:

    1、“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休息日。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周六与周日为“休息日”,与节日、纪念日不是同一概念,即节日、纪念日并不包括“休息日”。

    2、“法定节假日”存在歧义。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假期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例如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等)及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则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亦系《通告》所称的“法定节假日”,若妇女、青年在该节日违章或少数民族在其民族节日驾违章依照《通告》规定及指示牌用语,则不能处罚,但如此又与交警管理措施的目的相悖。

    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规定:“……公交车通行的特定时段,由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武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武汉市道路条件提出具体意见,报武汉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我们结合前述理由,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前述指示标志文字统一修改为:每日7:00至9:00,16:00至19:00(全体公民节日除外,或节假日除外)。

    五、交警涉及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问题。

    1、“违停”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执法的竞合问题。

    对于“违停”的处罚依据有:

    《道交法》第93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违停”行为包括了停放车辆与临时停车的两种情形,但对“违停”行为进行处罚,存在的前提条件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则对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不扣分。

    对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行为的处罚依据有:

    《道交法》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8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规定,以下标识与标线是禁止停放或临时停车(其中禁止停放或临时停车标志设立间隔100米),违反标志则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处于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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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在驾驶员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违停时,是按“违停”违章进行处罚;还是按照“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章进行处罚引发很多争议。因两者处罚程序(教育警告之前置程序)及处罚标准不同,故涉及讨论争议较多。各地交警官方普遍认为:在设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禁止长时停放标志、禁止停车线、禁止长时停车线、导流线、网状线的地点违法停车的认定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车”;在上述地点之外的地点违法停车的认定为“违停”。但公众质疑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违停行为仍属于“违停”的一种,应适用《道交法》第93条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并不应扣分。

    我们认为,禁止停车线、禁止长时停车线、导流线、网状线均属于禁停标志、标线,而《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3条将在这些标志、标线地点临时停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临时停车的表现之一,属于“违停”的范畴。从《道交法实施条例》立法技术的逻辑上来看,“违停”是包括在禁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