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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数据到电子证据 你需要电子证据保全服务

发布人:管理员

随着信息技术产品的兴起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联系正逐步打破传统的面对面或纸书信函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远程网络信息系统与电子数据作为传播媒介。信息传播方式也以媒介的形态作为载体具备了电子数据的一些必要特性,电子数据与整个社会、工作和各种交易、交流活动密不可分,并每时每刻记录下这些过程的每一瞬间和每一细节。由于社会生活的密切交往与经济生活的频繁交易均以法律关系为纽带,所以在某些意义上电子数据将广泛而深远地影响包括诉讼程序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生活。

电子数据与一般民事案件中的物理性证据相比较,不仅不具有一般物理性证据那样有形的外貌体相,且其收集、存取、提交、开示等方式相当独特,在客观上极易被修改、湮灭或损毁。这些独到之处,皆使得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固定、提交、开示等在程序和方式上,较之传统的民事证据复杂性倍增,且极具专业性要求。在全球信息数据化的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当中的一大族群性的类型,俨然已经具备冠为民事诉讼“证据之王”的潜能。

电子数据存在于业务系统的数据库中,但是这些电子数据的存储都具有的一些特性,诸如以破坏、易篡改、易伪造等,均不符合司法部门对与证据提交的相关要求,并且众多的电子数据格式不同、变现方式不同,同时也不具有关联性,如何将分散的电子数据进行司法证据的关联,也就是说如何将电子数据有效的转化为电子证据,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电子数据进行司法审判的重点。

CFCA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以第三方身份记录业务的完整事实经过,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防范电子数据毁损或丢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在电子数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前提下,电子证据保全服务将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并发送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实时的司法备案,而且用正确的方法加以管理,方便日后产生业务纠纷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律师在进行查询、分析、取证等环节进行实时调取,尤其是保证电子证据在庭审中的效力,可以免去庭审过程中的取证过程。

通过CFCA的如下的专利技术手段使得电子数据向电子证据进行蜕变,增强电子证据在司法层面的可信力:

1. 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针对的已经进入证据库的电子数据,目的是保证已得到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其在保存和处理的过程中遭遇未被批准的读取和篡改。

2. 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

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的主要功能就是证明子证据的有效性。数字时间戳技术用来录电了证据的时闻,他可以证明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已经存在,并以证明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到庭审阶段未被更改。数字签名可以来验证电子证据制作者的身份,并且可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3. 数字摘要技术

数字摘要技术并不是一种加密技术,它的主要作用是产生电子数据特有的“指纹”,这样就可以确保数据没有被修改,如果信息被修改或者其完整性被破坏也可以轻易的发现。

适用的场景:

银行业务(银行柜面业务、直销银行业务、小额信贷业务、现金业务、理财业务、开卡业务)

互金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支付业务、供应链、融资业务、网络信贷、)

其他业务(电子政务、招投标、资金管理、电子采购等)

作者:马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