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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代表的就是钱,也是爱与责任的终点

发布人:管理员

这是小布写的第45篇文章——《这个“人”代表的就是钱,也是爱与责任的终点》

大家好,今天小布跟大家分享一下保险消费者甚至大部分保险销售员都很难搞清楚的保险金受益人的几个关键问题。

我们都对这个“人”不了解

大家或身边的亲戚朋友都会有相类似的经历,就是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销售顾问让你配合填单、签名、扣费完甚至一直到拿到保单后都对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甚至是你不问,他们都不会跟你解释,引致很多保险合同并没有指定受益人,一律省事儿的勾上默认的“法定受益人”。这样做就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都丢回给消费者,不负责任,更不专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这两个“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契约),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又分人身保险(细分:人寿/健康/意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更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三个“人”的财务(财富)约定(契约),鉴于此,也就始终绕不开一个即重要又涉及到复杂法律问题的人——保险金受益人。

一直以来保险金受益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困扰着很多法律人士,直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出现,才对保险金受益人有了很多新的、权威的解释,不但为我们从业人员拨开云雾,更纠正了以往很多错误的认知,但始终有一点是没有变的,这个“人”代表的就是钱,也是爱与责任的终点。

保险受益人有三种不同的涵义:

第一种涵义(广义)是保险受益人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

第二种涵义(中义)是保险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被保人发生人身保险事故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

第三种涵义(狭义)是保险受益人仅存在含有死亡因素的人身保险中,被保人发生死亡的保险事故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

而在我们的一般实务中引起最多争议的却是中义、狭义中的保险金受益人在中义,保险金受益人分为是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一般指被保险人本人,常见于年金险的生存金受益人、养老保险里边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医疗保险医药费用补偿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等。身故受益人一般非指本人,而是能指定除自己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常见在所有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部分重疾险和寿险里边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险里边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

接下来是精心挑选的6条常常引起误会的情形,小布将揉碎后分享给各位:

一、法定受益人就等于未指定受益人?

在中国大陆法系,法定也是一种指定。

一般投保默认法定受益人的情形,则属于未明确保险金受益份额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你们手上的人身保险合同,万一被保人出事儿了,保险金将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等分。如果想要把保险金单独留给一个或几个人的话,那就应该在保险期间内指定受益人,也就是到时候被保人身故,名单上有谁,就给谁。

二、选择法定受益人,被保人身故后所获得的理赔金就是遗产?

这一条对也不对,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有不同的性质。在欧美港澳法系,选择法定受益人,被保人身故后所获得的理赔金就是遗产,但是在中国大陆却不是。

查阅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三部分第九条第一款: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我们认为,法定也是一种指定,只不过是未指定分配比例,并且约定法定受益人是以《继承法》第10条约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故在中国大陆,选择了法定受益人的理赔金会平均等分给被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但,特有一个情况是需要按遗产处理,就是如果被保人只有唯一的一名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去世,按照法律,身故保险金按遗产处理。

举例:甲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制定乙作为唯一指定受益人,受益份额100%,但乙先于甲身亡,那么甲如果身故,则这部分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甲的遗产处理,从甲身故的那一刻开始按继承法进行继承。所以我们各位在自己或亲友的人身险保险期间,若发生受益人先于被保人身故的情形,于情理于法理都应该尽快重新指定新的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提醒投保人、被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Ps《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身故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这种情形下,分几种情况:

1.保险金受益人只有一个的情况: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于保险金受益人丧失法律受益权,保险金按遗产处理。继承人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人就问,那有没有特殊情况是没有继承人的?

有,那就是所有关联的人都死绝了,那这笔连同保险金在内的遗产怎么办?

这个问题问得好,这人也挺惨,在继承法上这种情况叫无人继承的遗产,在小布这边叫有钱没人花,会怎么办?归国家,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组织所有。

2.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老布为小布投保了人身险,保险金额100万,老布与小布共同指定布一、布二、布三、布四、布五为受益人,布一于小布死亡,则布一之份额由其余四人平均分,即:布一原有的20万由余下的布二、布三、布四、布五四人平均分得5万元。

3.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继续沿用上例:老布为小布投保了人身险,保险金额100万,老布与小布共同指定布一、布二、布三、布四、布五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3:2:1:1,则布一之份额为100万的十分之三,即30万,这30万由布二、布三、布四、布五按比例享有,按法律要求,丙的死亡代表着份额之减少,总的份额则有原来的10份减至7份,则布二享有丙之七分之三,最后计算布二最终享有的份额是(100*3/10)+(30*3/7)万元;布三最终享有份额是100*2/10+30*2/7;布四、布五最终享有份额是(100*1/10)+(30*1/7)万元。

4.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跟继承法一样)

继续沿用上例:老布为小布投保了人身险,保险金额90万,老布与小布共同指定布一、布二、布三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布四、布五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布一先于小布身故,布一的保险金由布二、布三平均享有,原定布一享有90*1/3万元,那么推得布二、布三所获得的份额是(90*1/3)/2+(90*1/3)。若布一、二、三在一次飞机事故中一并先于小布死亡,那么原定作为第一顺序受益人的布一、二、三的所得份额将由第二顺序受益人布四、布五平均享有,即90*1/2。

5.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依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继续沿用上例:老布为小布投保了人身险,保险金额100万,老布与小布共同指定布一、布二、布三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是:3:4:4,布四、布五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是:5:5。布一先于被保人死亡余下8个份额,布一的份额将由布二、布三按比例享有,再加上布二、布三原本应有的份额,即:(100*4/10)+( (100*3/10)*4/8)万元。

四、夫妻离婚了,现任和前任谁有权领取保险金?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缴费期间为20万,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投保时王某在投保人受益人相关信息中,只填写了“妻子”的字样,并未填写其他有关受益人的信息。2年后王某与妻子吴某离婚,后又与现任妻子张某结婚。过了一年后王某再一次出差中发生车祸死亡,王某的这一份100万保险金的受益人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主体时,保险金的受益人应是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其有夫妻关系的张某(现任)合法领取保险受益金。

那如果是夫妻互保呢?

夫妻互保:就是夫妻双方相互作为对方的投保人,并附加上投保人豁免,一旦投保人发生风险,该份保险后续的保险费将得以豁免,这种豁免功能包括但不仅限于投保人轻症豁免、投保人重疾豁免、投保人身故豁免、全残豁免等,看上去是很完美的“双保险”。但是这种完美将在夫妻双方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变成缺陷美。

沿用上例,王某为自己的妻子吴某投保一份100万终身重疾险,保险金受益人是丈夫,一年后王某与吴某离婚,之后吴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100万的保险金受益人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投保人与被保人不是同一主体,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也就是这一份保险合同成立时,丈夫指的是当时与吴某有法定夫妻关系的王某,王某依法享有保险金领取权。如果前妻吴某想另外指定他人作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双方身份关系变更时向报下你公司提出办理相关的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这样就不会陷入后续的法律纠纷之中。

细心的同学会发现,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被保人都作出了概括性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的话,后续很容易陷入民事纠纷的泥潭之中,但只要能在身份变更的同时及时的变更保单上的指定受益人即可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纷争了。

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再结合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合同恢复至无指定受益人的状态,保险金在死亡保险中应属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而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行为无效

若一份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必须要经得被保险人同意;

那如果这位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人共同指定后,投保人再操作变更呢?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一,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虽然指定受益人收到了诸多的法律保护,但是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案例因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使保险金转化成遗产,导致保险合同的目标、功能以及投保人、被保人的意愿部分或全部落空,无法体现“保险姓保”的情形。

今天的分享我们来一个总结:

保险是财富传承非常简便、可靠、灵活的工具之一,而保险金受益人更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涉及到非常复杂法律问题的一个“人”,就像今天的金句说的:这个“人”代表的就是钱,也是爱与责任的终点。我们如果能合理且正确的运用好这一工具,既能规避债务甚至是税收,更能有序传承家庭财富但能否运用好这一工具的前提是,作为投被保人的我们是否能深刻地理解到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律要义。

看完今天的这些内容,想请你谈谈,你自己的人身险受益人写的是谁?是基于什么原因进行决定的?或者是否有想到文中没有提及到的情形呢?欢迎留言谈谈你的看法,也欢迎你把今天的内容转发给自己的朋友。

资料来源:

《保险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