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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机构不得从事P2P网贷业务!北京、广州明确,违规将进行处置

发布人:管理员

9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风险提示》指出,未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的机构不得新开展P2P网贷业务,与此同时,不得新设P2P网贷从事业务。

具体而言,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期间,未纳入整治范围的机构不得新开展P2P网贷业务;未经许可的机构不得新设立或从事P2P网贷业务活动。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风险提示》中强调,如若违反规定,将按照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处理。涉及非法集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此前,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也称“广州金融办”)发布《市互金整治办关于转发进一步组织辖内P2P网贷机构做好合规自查的通知》,明确未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做好资金清退工作。

广州金融办指出,“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指2016年8月24日前设立并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并在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册地市、区互金整治办(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了整改验收申请的网贷机构。

而对于2016年8月24日之后新成立或新从事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以及未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网贷机构,应立刻停止新发标的,制定资产清收和资金清退工作方案。各区互金整治办组织本地公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督促做好资金清退工作。

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一个月前,北京金融工作局正式启动了P2P网贷自查工作。8月24日,北京金融工作局在《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将先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进行。同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

自查主体为收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互金整治办”)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2016年8月24日前设立且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尚在正常运营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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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标准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等文件,自查报告原则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5日。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发现,随着这一通知下发的还有此前市场颇为关注的《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分为36大类别,共计108条细则。其中,违反重点领域相关监管要求的内容包括五大类,分别为: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仍继续开展违规业务;未按要求设定、收取利息及各类费用;违反客户保护相关要求;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非法催收。

以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仍继续开展违规业务为例,2017年6月之后,仍在违规开展以在校学生为放款对象的校园网贷业务。2017年7月15日后,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展合作。存量合作业务未逐步转让或清偿。2017年12月20日以后,仍开展“现金贷”业务;存量业务未逐步压缩,未制定退出时间表

实际上,除了北京、广东,包括上海、浙江、湖南与重庆等多地均对网贷备案与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梳理发现,其共性为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将无法获得备案登记。

无法获得备案登记也意味着,面临的结果是取缔或进行联合处置。除了未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平台,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文 / 张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