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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租金贷”相关业务 不得诱骗租客使用

发布人:管理员

9月30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上海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与《关于暂停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立即暂停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

在《通知》下发后,仍违规开展此类业务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降低监管评级、责令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试点资格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与此同时,各区主管部门要结合2018年度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情况进行排查。

上海金融办表示,在《通知》下发前,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于10月12日前,将目前业务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合作对象、涉及人数、风险情况等)、整改计划等报送至各区主管部门,并由各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上海金融办。

而针对代理经租企业,《通知》明确,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未经上海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加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 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

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 允许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代理经租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

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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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时,应当有效 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个人“租金贷”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代理经租企业、金融机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将违规代理经租企业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暂停代理经租企业房源发布业务。(文 / 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