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一公司等与赵丽颖[微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未经赵丽颖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带有赵丽颖肖像的图片,行为具有营利性,构成了对赵丽颖肖像权的侵犯,判决结果为赔偿赵丽颖经济损失30万元。
对此,该被告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赵丽颖方答辩称该公司以虚假代言的方式侵犯肖像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该案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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