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养老保险保障晚年有个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事关职工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在缴纳养老保险金时没有按照规定持续地交下去,个人还不到退休年龄,以往正常交着的养老金就不再缴纳了,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政策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不够畅通。目前,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根据户籍和就业状态,针对不同群体建立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不同制度的缴费和计发办法存在很大差异,加上未实现全国统筹,使得养老保险体系呈现出分割化和碎片化的特点。这些特点很难适应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社会保险的多元体系造成相互之间待遇差距明显,加上各类保险之间在转移替换过程中制度不完善,比如,参加了职工保险的人员如果转移到居民养老保险,由于两个保险不在同一个系统中运行,按照转移办法规定只转移个人帐户,参加职工保险的人员单位为其缴纳的统筹金如果在职工保险体系内退休就可以享受到,如果转移到新农保,因为本人在单位工作而由单位为其缴纳的统筹金就被剥夺掉,这样容易造成从农村出来的务工人员参保不积极,造成断保。 另一方面,退休费核算办法不够合理。按照现行的退休费计算办法,退休待遇是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在参加工作较早的人员(七八十年代)退休待遇中占的比重最大,而按照过渡性养老金的核算办法,其计算的年限是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1996年实行个人帐户以后即使中断缴费并不影响该待遇的核算。另外,中断的年限不再按零指数计算,某些人可以把定量的费用按照高标准压缩至有限的年份,从而达到提高指数化工资的目的,并不是把定量的费用按照低标准平均到所有年份。具体工作过程中,以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例,其在单位缴费至2005年,自2006年至今未续缴,由于当时单位缴费标准相对较高,如果不续缴保险,经过测算其退休待遇为2620元,如果补缴2006年至2014年的保险,按最低缴费标准需6.7万元左右,缴费以后测算的待遇反而降低至2586元,原因就是由于自己补缴标准低反而把原来的平均指数拉低了,造成过渡性养老金下降。 二、企业方面的原因。大量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存在于多个方面,一是很多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业主只顾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缺乏社会保险强制意识和为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意识,加上少数私营企业劳动用工随意性较大,更换频繁,“断保”人员频频产生。二是由于缴费负担过重,企业老板是能不缴就不缴,能少缴就少缴。三是由于职工个人的维权意识不强,不主动要求缴纳,或者本人非常在意现在的工作岗位,不愿意主动向企业提出缴纳社保的要求。 三、个人方面的原因。个人不愿意或能力不够造成不能继续缴费。一是大部分下岗职工由于年龄偏大又无专业技术,生活困难,无力续保缴费。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工作随意性较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断保”人员频频产生。三是政策认识上存有误区。相当一部分参保职工对于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在理解上存有误区,认为只要参保缴费达到最低年限,即满15年就可以每月领到养老金,续保缴费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不愿意再缴费;有的认为中断几年没事,自己还年轻,等办理退休时再补也不晚;此外,还有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片面地认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不再缴费”,而对今后会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认识不足。 解决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方面,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目前社会保险应用系统各地不统一、不联网,给工作造成诸多不便。特别是保险跨地区转移由于软件不统一、不联网,使的转移衔接不畅、效率不高,职工在保险转移过程中容易造成断保。二是完善各养老险种之间的转移替换办法。比如,从新农保转移到职工养老时是否考虑新农保的年限折算一定的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新农保时是否考虑把部分或者全部统筹金转移到新农保。三是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为了体现多缴多得养老金原则,不仅要让计算指数的方法更加合理,同时还应进一步体现出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待遇时的比重,比如,可以通过让缴费年限影响缴费指数或者直接影响基础性养老金的等办法予以实现。四是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补贴的力度。按照社会保险筹集资金原则是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并未享受到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只是规定在职工养老保险出现收不低支的情况下由统筹范围内的上级社保部门调剂一定比例,当地政府负担一定比例,作为参保职工个体并未直接受益,企业养老保险应探讨像居民养老保险一样,政府补贴直接到个人的新路子,从而提高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以增加就业岗位、稳就业保民生等措施来增强职工续保缴费实力。就业是民生之本,针对客观存在的“断保”现象,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才能提升“断保”人员续保能力。这就需要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