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8月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与北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简化职称认定程序,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就业创业成本。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