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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人:管理员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经营毛绒制品生产、销售,被告公司经营纺织加工,原告为了加工承揽的便利,将腈纶毛条寄存在被告处,原告于2014年3月将8.954吨腈纶毛条从常熟市兴隆毛纺厂运输至被告公司仓库。被告于2014年7月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永嘉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腈纶毛条9.8吨左右,详细重量,到时请会计重新核算(暂存)收货人: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周永文2014.7.18。”但双方后未能达成承揽定作协议,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从被告处取回6吨腈纶毛条。剩余的2.954吨腈纶毛条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返还,引起诉讼。

保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保管费,也未约定保管期间,原告作为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原告在庭审中自认以收料单上的数量确定腈纶毛条为8.954吨,该自认可以与收条相互印证,亦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寄存在被告处的2.954吨腈纶毛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扩展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因保管不善的赔偿义务

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予以赔偿(过错责任)。

特别注意:保管是无偿且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管人可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任意解除权)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保管费: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寄存人的任意解除权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提前领取保管物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