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种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此处要注意,个案中有人认为因为单位工作原因造成婚姻出现问题,起诉单位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因为主体不适格。
【法院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其他事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