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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3000元

发布人:金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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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

  违法事实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作者:张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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