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幂与慧之星、安徽聚优品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原告杨幂诉称,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店铺经营页面使用其肖像,并以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产品宣传,侵犯了原告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后认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两被告需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杨幂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60元、购买产品费399元等。
文章来源: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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